近日,宁波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宁波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倒逼约束机制,促进食品主体行为自律和行业规范。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须将具有生产或销售明知变质及掺假掺杂伪劣食品、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造成恶劣影响等13种不良生产经营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并统一通过当地政府信用网、新闻媒体及“信用宁波网”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惩戒,包括实施重点监管、一定期限内取消评先选优及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等,同时作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D级纳入当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各政府部门依照《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落实惩戒。此外,依法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以及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人等食品从业人员实施食品行业驱逐。《实施办法》指出,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参照《实施办法》执行,进一步确保该制度的全方位覆盖。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宁波市推进食品安全“一网五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构建全市食品安全保障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诚信自律经营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市场规律主动调节活力、启动严厉失信驱逐机制的基础支撑。借助食品安全“黑名单”,逐步促进“黑名单”成为消费者食品选购指南之一,压缩问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产品的生存空间,通过“黑名单”制度这一个“加速器”,促使“质量安全优先”成为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立足长远的自觉行动,逐步实现食品行业不可逆转的优胜劣汰,使食品安全形势得到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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